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某某、某某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川01执261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作出的(2018)川成高证执字第105号执行证书,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许婷婷、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立案执行标的55543762元。执行中查明,本案抵押物系被执行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白江区同辉路以东、九峰路以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川青白江区不动产权第**,面积87241.73平方米)。上述资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春燕 审判员  秦 红 审判员  蒲红兵
书记员  周睿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