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执7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74179919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2)鄂058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7330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2)鄂058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系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相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