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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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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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0215执3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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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青岛中泰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区***镇***村华方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598693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74179919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泰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5民初12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215民初129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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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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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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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