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3民初1577号
原告:湖北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741799198J。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东海***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性,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农民。
原告湖北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海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坤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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