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23民初3040号
原告:***,男,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男,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