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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3民终2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新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3月变更为现名称),住所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秦皇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23)冀0302民初1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于2021年7月份遭遇洪水,部分工程被毁坏,故应当查明此期间案涉工程所在地的天气情况;还应查明案涉工程被洪水冲毁一部分,剩余一部分的结构是否被某甲公司改变结构并加高,如存在相应行为,则某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二审期间,某甲公司同意对未被洪水冲毁的某乙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所得鉴定意见作为某乙公司施工的全部工程(包括被洪水冲毁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法院准许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某甲公司还同意按照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十年一遇防洪设计标准进行鉴定,并同意考虑洪水对案涉工程质量的影响。一审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结合某甲公司的二审意见,依法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23)冀0302民初114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718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董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