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立萱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22民初571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告:***,男,1986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告:长沙立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谷**、长沙立萱电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长沙立萱电梯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50元,合计4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思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