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1203号
原告:北京智享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福宁街6号院2号楼8层8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美商业有限公司马甸桥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7号一层12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智享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享公司)诉被告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简称海尔公司)、北京国美商业有限公司马甸桥分公司(简称国美公司马甸桥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智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922179517.2、名称为“一种具有净化功能的空气加湿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两被告销毁所有库存被控侵权产品以及删除所有刊登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3.判令海尔公司赔偿原告包括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4.判令海尔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拥有专利号为ZL201922179517.2号、名称为“一种具有净化功能的空气加湿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原告发现两被告制造、销售、**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5-10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两被告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21年12月21日,海尔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2022年7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726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57269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本案中,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7269号决定宣告无效,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之情形,故对原告之起诉,应予裁定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智享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姣
审 判 员 **昕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