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7988号
原告: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12月11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季发成,系江苏潍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康田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铜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诉被告***、安徽康田空调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