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民初8732号
原告: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友宁,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诉被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代丛蔚
人民陪审员 李 博
人民陪审员 赵 兵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