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1729号
原告:***,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闫小兵。
被告: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友宁。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颜君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颜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雅
书 记 员 穆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