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友宁,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徽康田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铜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兰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及原审被告安徽康田空调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7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1.撤销一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应由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原审法院认定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没有证据证明,且微信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的范围。其次,上诉人在江苏南京,发微信都是在江苏省南京市,从来没有到山东青岛发过微信。如果有损害事实的话,结果地也只能在江苏南京。最后,本案的两名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通过微信等信息网络方式进行侵权,被上诉人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公司住所地位于崂山区,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周长亮
审判员 赵 鉴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