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4843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友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嘉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润青
书 记 员 李润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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