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初字第46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美络克思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共计人民币一万八千六百六十八元七角。但被执行人北京美络克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美络克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八千六百六十八元七角,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
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美络克思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百八十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美络克思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北京美络克思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仇*山******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