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络克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美络某某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字第123-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6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美络***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初字第46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美络***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共计人民币一万九千八百一十一元五角。但被执行人北京美络***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美络***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九千八百一十一元五角,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 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美络***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百九十七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美络***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北京美络***技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