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04民初715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421949M。
住所地:开封市魏都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