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博山水泵三厂、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4民初1401号 原告:山东博山水泵三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饮马村北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7511L。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魏都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42194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博山水泵三厂与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博山水泵三厂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358.00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根据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享有的债权15358.00元,已转让给山东博山水泵三厂,但被告尚欠15358.00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主张权利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依法处理。 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内部文件精神,关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涉诉案件,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因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本案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引发的纠纷,而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系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本院对本案不能行使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