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透平机械有限公司、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6民初7265号 原告:沈阳透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透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透平机械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透平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许可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