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清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21财保419号 申请人:山东清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3227297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魏都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42194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清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清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山东清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清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清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