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清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21执保1972号之一 原告:山东清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3227297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魏都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42194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清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鲁0321执保19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后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将原告山东清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申请保全的金额6600000足额汇入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03××××0227)账户内,且该账户现已冻结。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除中国工商银行(1703××××0227)账户以外其他单位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除中国工商银行(1703××××0227)账户以外其他单位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6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