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21执保1972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清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3227297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魏都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42194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清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鲁0321执保19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双方达成调解,申请人山东清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