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21民初4447号
原告:山东清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3227297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魏都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42194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清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清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清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