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市同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03民初2117号 原告:洛阳市同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工区九都路付7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魏都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洛阳市同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业商贸公司)与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空分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 同业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开封空分集团支付同业商贸公司货款67538.94元;2.本案诉讼费由开封空分集团承担。事实与理由:开封空分集团与同业商贸公司于2012年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同业商贸公司为开封空分集团供应数控刀具,开封空分集团按时支付货款。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有四批货款开封空分集团迟迟没有给与支付,金额为67538.94元。同业商贸公司于2013年到2019年期间销售给开封空分集团数控机床用进口刀具四批,共有钻杆2根,钻头100个,价值70442.19元,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如下:(1)开票日期2013年7月5日,发票代码:4100124140,发票票号:01650855,票面金额为18537.00;(2)开票日期2017年12月5日发票代码4100163130,发票号码08329630,票面金额26800.02;(3)开票日期2019年8月5日发票代码4100191130,发票号码09056342;票面金额11105.17;(4)开票日期2019年11月21日发票代码4100191130,发票号码09156359,票面金额14000.00。开封空分集团接收发票后,这批发票只支付了2903.25元,还有67538.94元没有支付。从开封空分集团接收发票后,同业商贸公司一直与开封空分集团采购联系,多次催要所欠货款,开封空分集团一直没有支付。此后同业商贸公司分别找开封空分集团的采购员和采购经理催要所欠货款67538.94元,开封空分集团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予付款。开封空分集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同业商贸公司的合法权益,同业商贸公司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开封空分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相关规定,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涉诉案件,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因开封空分集团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本案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案件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开封空分集团由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又由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控股,也即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控股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开封空分集团,开封空分集团属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故开封空分集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