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24民初200号
原告: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工业园区国道路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087423339F。
法定代表人:许泽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乾,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生,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丹诏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50654069。
法定代表人:陈治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女,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乾、王海生,被告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802779元;2、判令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对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二期1#、2#厂房、消控室工程”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承包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厂房、消控室工程。案涉工程现已全部竣工验收并交付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双方于2021年1月20日进行结算审核,确认工程款总金额为71443579元。截至目前,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支付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640800元,尚欠工程款2802779元未还,故提出上述请求。
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因经济困难,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延期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二期1#、2#厂房、消控室工程,工程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2月29日,签约合同价为71398618元,并约定付款周期等内容。上述工程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后,经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结算审核,确认该工程总价款金额为71443579元。2021年1月25日,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确认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02779元;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应在2021年1月20日对账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工程应付价款。2021年12月29日,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状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麦凯智造二期建设工程对账单》、《竣工验收报告》、《补充协议书》及庭审笔录为凭,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义务。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依约足额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判决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工程款2802779元,并就上述工程款在其承建的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厂房、消控室工程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02779元。
二、福建泰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802779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厂房、消控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222元,减半收取14611元,由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绮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沈修铭
书 记 员 杨佛保
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