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5民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4年3月20日,汉族,甘肃省***回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胥汉民,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回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文真,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3年4月20日,汉族,甘肃省***回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回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8年6月10日,汉族,甘肃省***回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回族自治县。
***、***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回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回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文真,被上诉人***、***及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平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