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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张民二初字第25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5日,木材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25日。
被告:张家川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城西关。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系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五项目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资格不当,原告朱某某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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