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某某、某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5民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4年3月20日,汉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3年4月20日,汉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8年6月10日,汉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张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胥***,与被上诉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张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