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嘉恒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丽水市嘉恒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02民初6212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2月28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丽水市嘉恒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乡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07622760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丽水市嘉恒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9元,减半收取45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