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卓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卓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27执7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 甲有限公司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127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甲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甲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4月20日利息155万元,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1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在申报期限内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淳安县富文乡青田村羊角湾的房产,因该房产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因购置年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已冻结被执行人在泰隆银行淳安支行6214808801012439101账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另尚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3668元,执行费28207元。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