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6民终1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76489J。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2栋10层100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水富市人,住址:云南省水富市。
原审被告:云南中成输配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915306300615514392。
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团结路社区育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四川省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华锐公司昭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30MA6K6C1N6C。
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团结路社区育才路1号。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上诉人四川省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中成输配气有限公司、四川省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华锐公司昭通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2022)云0630民初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四川省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四川省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告知其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四川省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按期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