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某某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丰县民利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33民初1451号
原告:四川省***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2栋10层1003号。
法定代表人:韩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丰县民利燃气有限公司,住所:新丰县丰城街道新西路29号二幢501房。
法定代表人:邓亮。
原告四川省***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丰县民利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英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