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9332号
原告:重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花铺村13社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43AG3J。
法定代表人:杨兴洪。
被告:四川省***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1栋10层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76489J。
法定代表人:韩波。
原告重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唐幸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