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6民初26号之二
原告:四川省***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76489J,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韩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治,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崟生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455971,住所贵,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城南路红卫桥**iv>
法定代表人:张建颖,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东,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崟生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岑巩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5963814214,住所贵州省,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新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建颖,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锡铃,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省***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崟生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崟生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岑巩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被告贵州崟生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崟生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岑巩县分公司已主动结清设备款及工程欠款,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4.00元,减半收取1897.00元,由原告四川省***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朝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梅莹
书记员吴忠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