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创电力安装维护有限公司

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同创电力安装维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财保2号

申请人: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寿县视高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荣,执行菫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杰,四川善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同创电力安装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附**。

法定代表人:张道英。

申请人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申请人可能会转移财产,为保证权利将来顺利实现,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800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保函担保,保险单号:610070104602020000××××。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同创电力安装维护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的银行存款680000元(银行账号:1185××××5942)。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申请人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超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宽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