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庆,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6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750元及利息。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河南二建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14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95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无保险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三、2021年4月16日,向延津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延津管理站查询,被执行人***在延津县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本院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在户籍地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郑州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94750元,实际执行到位3950元,尚余90800元未能执行到位。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发现的银行存款处置完毕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耿 立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原 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