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辉县市鑫泰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26执770号
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辉县市鑫泰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26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货款114166.6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在受理该案件后,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将其轮候查封;其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将其轮候冻结;无证券信息。 三、通过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四、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结,申请人同意终本。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齐   献   学 审判员 王志勇审判员王霞
书记员 袁   治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