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305民初2117号
原告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二建)与被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重工)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河南二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莎莉、被告中信重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拓亚红、赵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及《北美热轧线改造项目补充协议》,原、被告之间形成加工承揽关系。原告依据合同向被告提供加工服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关于被告应支付的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018年10月份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决算书》,因该决算书没有被告盖章,被告不予认可;但该决算书中被告方签名人员与《承揽合同》中签名人员一致,附件中载明的各项具体金额与《承揽合同》及《北美热轧线改造项目补充协议》约定的金额也基本一致,原告向被告开具的总计743011.4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也全部收到。结合本案的所有证据,原告按照743011.4元计算全部费用,并在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60万元后,主张被告再支付14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确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2019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被告辩称的质量问题,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后,未按规定期限交纳反诉费,按其撤回反诉处理,其可就相关诉求另案另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11月22日,原告河南二建(承揽方、乙方)与被告中信重工(定作方、甲方)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编号:MH17外-352),约定:乙方为甲方承揽加工北美热轧线改造项目走台、栏杆、水箱、框架等产品,合计金额615301元。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规范、投产表、技术协议、ITP检验计划等技术文件进行生产、预拼装。乙方需要给甲方检验和监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方便,配合甲方检验和监理人员完成检验、验收工作,经过甲方检验合格后在乙方工厂提货。质量保证期自构件出厂前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甲方派检查人员按甲方图纸在乙方进行检验。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定作物,甲方同意使用的,可以降价使用;不同意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乙方修理或调换后仍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1%承担责任。甲方处加盖中信重工公章,乙方处加盖原告河南二建公章。 2018年7月30日,原告河南二建(承揽方、乙方)与被告中信重工(定作方、甲方)签订《北美热轧线改造项目补充协议》,双方对变更部分进行了约定,主要内容包括:1、层冷水箱架设计修改部分经过协商,在原合同价基础上增加费用6.5万元。2、根据2018年1月15日收到工作联系单(编号HNEJLXD-2),根据2018年1月26日收到工作联系单(洛矿院节能环保所李纲),根据2018年1月26日收到焊接工艺修改通知单(ZG/MH753-01),根据2018年2月3日收到焊接工艺修改通知单(中重技122),共变更产生用工28.4个工,230元/工,共计6509元。3、水箱内部加临时支撑角钢694.1kg,材料费用4500元/吨×694.1kg=3123元,人工10个,人工费230元/工×10个人工=2300元,共计5423元。4、焊架装车,水箱打包、卸车、焊包装架用工33工日,人工费230元*33工日=7590元。5、北美热轧线改造项目SD1走台变更,甲方负责预拼装、装配、焊接、打磨、乙方负责抛丸喷漆。北美热轧线改造项目SD2走台,乙方负责零件下料,抛丸喷漆,2500元/t。SD3走台部分,乙方只负责抛丸喷漆,单价2000元/吨。SD1走台变更、SD2走台、SD3走台由甲方派人员到厂后4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超出一个月工期单价5000元/吨结算。甲方处由靳涛签名并加盖中信重工公章,乙方处由李志发签名并加盖原告河南二建公章。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2018年10月份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决算书》,载明:结算金额743011.4元,甲方处由靳涛签名,乙方处由原告河南二建加盖公章。原告已向被告开具总计743011.4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认可收到全部发票。此外,原告认可被告已经支付6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信重工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河南二建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54.9万元,后因未按规定期限交纳反诉费用,按撤回反诉处理。
一、被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承揽加工费用143000元。 二、被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4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36元减半收取1668元,由被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国
书记员  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