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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乙有限公司;四川某甲有限公司;西昌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401民初1035号 原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中和大道三段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西昌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长安街道花熙府,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女,199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邦泰花园二期,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西昌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01.00元,减半收取27900.50元,由原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