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403民初634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