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文山伟业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403民初634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