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403民初2047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福建瀛闽律所事务所律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福建瀛闽律所事务所律所。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龙岗,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06元,减半收取27253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