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581民初1021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澜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6年2月13日作出了(2026)黔0581民初1021号民事裁定书。答辩期内,被告某乙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了(2026)黔0581民初10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6年6月8日,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62元,共计10936元,原告某甲公司已预交,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