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8民初12796号
原告:烟台景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莱山街道昆仑山路62号月光兰庭4号楼2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汇联路33号。
原告烟台景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景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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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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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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