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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483民初97号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受理x号后,因调解未果,转立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被告乙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请(变更后):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2323998.6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分段计算: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3月17日为8184.4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署《x协议》(合同编号:xxxx),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AWS的IaaS(基础设施服务)、PaaS(平台级服务)、SaaS(软件级服务)等公有云集成和管理服务事宜。原告根据被告实际业务需求,为被告提供本协议中所含AWS的公有云产品和相应专业技术服务,协助被告采购、部署和管理云计算基础架构。原告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被告提供附件C《x协议》。本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后付费,账单金额为美元,结算以及支付货币为人民币,汇率以开票当日的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准。原告应在每个自然月的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上月消费和服务账单以邮件形式发送至被告所提供的联系人,被告自收到账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若被告在10个工作日内未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的,视为被告确认账单并无异议。原告在账单确认后向被告开具发票(按月结算)。被告应自收到发票起60个自然日内,将服务费用按发票金额以人民币形式全额支付到原告指定账户中,支付方式为:40%现汇+60%银行承兑(180天),税率为6%。若被告逾期付款,经原告正式通知后30个工作日仍无改善的,原告有权暂停服务。本协议自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第3日解除,因被告未及时缴纳费用导致本协议解除、服务暂停或终止而给被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告自行承担。双方应安排本协议的相关责任人员,并如实填写如下授权联系人信息,并在下述信息发生变化时,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被告授权联系人:李某,email:lxxx;原告授权联系人:邹某,email:xxx。双方应保证上述联系人信息真实可靠,若因任一方以上人员的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均自行承担,因上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交不及时、不准确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均自行承担。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本协议中所含AWS的公有云产品和相应专业技术服务,2024年7月至2024年9月提供服务部分已经双方邮件确认验收完成。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条件已成就。然,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然迟延支付。因起诉后,被告已经支付了2024年7月至2024年9月的费用,且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的费用2323998.62元已经到期,故原告相应变更诉请。 被告乙辩称,被告认为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部分款项未经被告验收,付款条件也未成就,具体被告应当负担多少债务由法院认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原告(即乙方)与被告(即甲方)签订《x协议》,约定乙方根据甲方实际业务需求,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中所含AWS的公有云产品和相应专业技术服务,协助甲方采购、部署和管理云计算基础构架。服务周期为2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付款方式为后付费,账单金额为美元,结算以及支付货币为人民币,汇率以开票当日的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准。乙方应在每个自然月的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上月消费和服务账单以邮件形式发送至甲方所提供的联系人,甲方自收到账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若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未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确认账单并无异议。乙方在账单确认后向甲方开具发票(按月结算)甲方应自收到发票起60个自然日内,将服务费用按发票金额以人民币形式全额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中,支付方式为:40%现汇+60%银行承兑(180天),税率为6%。甲方授权联系人李某,电话为18321******,E-MAIL为lxxx。付款前乙方提供6%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双方还签订了《x协议》。 2024年8月12日,原告员工通过邮件向被告员工李某等人发送2024年7月份账单,显示AWS资源费用619831.55元、运维费用53437.93元,合计673269.48元。次月13日,原告员工通过邮件向被告员工李某等人发送2024年7月份账单及相应发票。2024年9月19日,原告员工通过邮件向被告员工李某等人发送2024年8月份账单,显示AWS资源费用622307.09元、运维费用52999.43元,合计675306.52元。次月12日,原告员工通过邮件向被告员工李某等人发送2024年8月份账单及相应发票。2024年10月14日,原告员工通过邮件向被告员工李某等人发送2024年9月份账单,显示AWS资源费用689915.99元、运维费用54226.35元,合计744142.34元。次月13日,原告员工通过邮件向被告员工李某等人发送2024年9月份账单及相应发票。2024年11月8日,原告员工通过邮件向被告员工李某等人发送2024年10月份账单,显示AWS资源费用713721.11元、运维费用58025.62元,合计771746.73元。次月13日,原告员工通过邮件向李某等人发送2024年10月份账单及相应发票。2024年12月10日,原告员工通过邮件向被告员工李某等人发送2024年11月份账单,显示AWS资源费用706629.27元、运维费用55544.82元,合计762174.49元。次月8日,原告员工通过邮件向李某等人发送2024年11月份账单及相应发票。2025年1月9日,原告员工通过邮件向被告员工李某等人发送2024年12月份账单,显示AWS资源费用732502.92元、运维费用57574.48元,合计790077.40元。次月21日,原告员工通过邮件向李某等人发送2024年12月份账单及相应发票。付款情况:2024年12月10日支付73347.25元及599922.23元;2024年12月16日支付36655.74元、266946.32元及34051.20元;2025年1月24日支付337653.26元;2025年2月24日支付744142.34元。 以上事实,由《x协议》《x协议》、电子邮件、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入账回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x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经按约提供了相应服务并向被告提供了对账单及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被告已收到2024年10月及2024年11月服务费发票逾60个自然日,故该两月服务费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故原告主张的该两月的服务费1533921.22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2024年12月份的服务费用付款期限尚未届满,该部分本院予以剔除。关于逾期付款损失,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客观上确会造成原告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3月17日为8184.45元,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据原告诉请及合同约定确定此后逾期付款损失以1533921.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4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服务费1533921.2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2025年3月17日为8184.45元,此后以1533921.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5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甲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54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甲负担4863元(已预交),由被告乙负担23679元(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62284003481********,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