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41822号
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汇联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捍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常路18号1幢3层X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捍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旌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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