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141号
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汇联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2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易 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