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05民初6354号 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汇联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科技城松花江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2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施服务费用人民币107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署《ESB咨询实施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ESB信息系统实施服务,具体实施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之《工作说明书》。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总额为1072000元(含税价,税率6%);项目采取分阶段付款的方式,具体付款阶段详见合同中的支付进程。原告将在上述各阶段对应的付款条件达成时向被告开具发票,应付款项在被告收到发票后二十日内应当到达本合同原告指定的收款账户。如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逾期未缴部分的金额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月百分之一收取迟延履行罚金,并有权中途终止或终止提供服务。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实施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原、被告双方已分别签署《蓝图设计阶段验收报告》《系实现及上线阶段验收报告》《系统运行支持阶段验收报告》。2018年8月16日正式上线,系统运行满一年后即2019年8月16日后应支付尾款。然,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拖欠款项仍然尚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拒绝支付实施服务费用的行为已严重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7200元。 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被告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6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