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9085号
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汇联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5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得公司)与被告***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汉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能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合同签署情况:2020年3月20日,汉得公司中标宝能汽车公司(2020年8月14日,宝能汽车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宝能汽车大汽车板块直采系统项目(招标号:BNQC-IT-2019-0006)”。2020年1月9日,汉得公司向宝能汽车公司转账支付了80000元,付款回单显示转账摘要“宝能大汽车板块SRM直采项目投标保证金”。
2020年4月15日,宝能汽车有限公司(甲方)与汉得公司(乙方)签署《大汽车板块直采系统项目实施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大汽车板块直采系统项目实施服务。2.1服务内容:SRM软件产品实施所需的顾问辅导服务、培训服务及程序开发服务。具体按附件1《技术协议书》执行并验收。2.3乙方为甲方提供1年免费软件平台、技术支持服务,服务期限自项目最终验收合格且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算,因履行免费服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2.4整体实施服务交付物清单显示,项目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项目第一阶段(**设计完成)、项目第二阶段(系统上线)、项目第三阶段(验收通过),报价清单为项目实施分阶段报价,实施费含税总价为1075200元,实施费优惠后含税总价为855000元,实施费优惠后不含税总价为806603.77元。3.1交付:乙方按照本合同附件1中的要求为甲方提供宝能汽车SRM直采系统的实施服务,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本合同2.4中所有里程碑工作、交付物的交付,以及系统上线正常运行等工作。3.2验收:验收范围以附件1中界定的内容为准,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3.2.1验收方式:分阶段验收方式;按照2.4中的交付阶段划分对交付物展开验收。3.2.1.1本合同2.4中的项目交付物文档内容的验收方式,以甲方项目组组织专题会议评审签字通过的方式进行。3.2.1.2系统功能的验收方式,根据附件1定义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功能验证,各业务部门对功能性的验收进行签字确认。3.2.2**设计验收:在合同签订日之后的1个月之内,乙方完成2.4中项目第一个交付验收阶段所有交付物的交付以及相应的所有工作,甲方根据附件1中的要求对乙方提供的所有第一阶段的交付物及相应的工作进行验收,若经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直至甲方验收合格,在整改过程中,乙方不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若因整改导致延期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1.2条承担责任。3.2.3试运行验收:在**设计验收后15日内将系统试运行,系统试运行后,乙方完成2.4中项目第二个交付验收阶段的所有交付物的交付及相应的所有工作,试运行验收的系统测试结果在达到本合同附件1中的各项要求后,甲方申请进行试运行验收申请。甲方收到乙方试运行验收申请后按照附件1执行验收工作,若经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直至甲方验收合格,在整改过程中,乙方不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若因整改导致延期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1.2条承担责任。3.2.4终验收:在试运行验收合格后,系统上线正常运行3个月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终验收申请,甲方收到乙方的终验收申请后按照附件1执行终验收,双方项目经理对最终验收结果签字确认,若经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直至甲方验收合格,在整改过程中,乙方不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若因整改导致延期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1.2条承担责任。从甲方终验收合格后,即进入1年质保期。3.4验收日期:以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交付确认单”为准。交付确认文档的签署应在系统上线并正常运行6个月后进行。4.1服务费用:软件实施服务费用含税总价为:大写人民币捌拾伍万伍仟元整(小写855000元),包含6%增值税、软件实施、维护、顾问辅导、培训、程序开发、技术支持等全部费用。4.2付款条件:4.2.1实施费用:(1)**设计验收付款:乙方根据附件1中的具体要求,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2.4中项目第一个交付验收阶段的所有里程碑工作并交付所有该阶段交付物后,甲方对乙方该阶段的所有工作及交付物经按照附件1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对验收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0日向乙方支付软件实施服务费用总金额的30%(即256500元);(2)试运行验收付款:乙方根据附件1中的具体要求,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2.4中项目第二个交付物验收阶段所有里程碑工作并交付所有该阶段交付物,且在系统试运行3个月并满足附件1中的所有要求后,甲方对乙方该阶段的所有工作及交付物按照附件1进行验收并合格后,甲乙双方对验收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0日向乙方支付软件实施服务费用总金额的30%(即256500元);(3)终验收付款:乙方根据附件1中的具体要求完成2.4中项目第三个交付物验收阶段所有里程碑工作并交付所有该阶段交付物,且系统上线正常运行6个月并满足附件1中的所有要求后,甲方对乙方该阶段的所有工作及交付物按照附件1进行验收并合格后,甲乙双方对最终验收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0日向乙方支付软件实施服务费用总金额的30%(即256500元);(4)质保期后付款:甲方在完成终验收且系统继续正常运行1年以后,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0日向乙方支付软件实施服务费用总金额的10%的质保金(即85500元)。合同尾部加盖有宝能汽车有限公司公章、汉得公司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合同并有4份附件,分别为附件1《项目技术协议书》、附件2《系统**设计方案确认单》、附件3《交付确认单》、附件4《廉洁合作协议》。
2021年4月20日,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甲方)、汉得公司(乙方)、***能源公司(丙方)达成《合同主体切换协议》,三方经协商一致就甲乙双方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的《大汽车板块直采系统项目实施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主体变更条款。1.1甲方将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给丙方,自变更日起丙方取代甲方享有原合同项下甲方拥有的全部权利和利益,并承担原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乙方同意前述原合同主体变更事项。1.2自变更日起,甲方在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甲方不再享有原合同项下权利及承担原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及/或违约责任。1.3自变更日起,对于原合同中甲乙方未履行的部分,由乙方和丙方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原合同中甲乙方已履行的部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乙方和丙方不再履行。二、合同费用分割条款甲方已按原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款项视为丙方支付,原合同未支付的款项由丙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甲方不再承担。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4.1乙方已按原合同约定向甲方缴纳了履约保证金80000元。4.2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甲方无需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满足原合同退还条件后由丙方按原合同约定予以退还。五、本协议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条款外,其余条款均按原合同执行。该协议尾部加盖有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能源公司的公章、汉得公司合同专用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章。
二、合同履行情况:汉得公司提交了4份《里程碑确认报告》,证实其已按照合同约定为宝能汽车有限公司提供了SRM软件产品实施服务,方案设计、系统实现、系统上线准备与切换、运行支持四个阶段均已签署《里程碑确认报告》,项目已进行到上线运营阶段。其中运行支持阶段的《里程碑确认报告》载明“根据项目总体计划,运行支持阶段于2021年1月1日开始至2021年1月31日,已完成了第一个月的支持与月结支持”。上述《里程碑确认报告》中客户项目经理签字栏均有“**”的手写签名。汉得公司称**系宝能集团总公司的工作人员。
根据汉得公司提交的其工作人员与**的电子邮件记录,显示**的身份信息为***能源公司信息管理中心信息运营部,2021年6月23日,**向汉得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由于不可抗的原因影响验证工作,经协商,采购部门同意让步接收,推动验证主干流程(定点流程),待验证通过后发起验收流程,计划于7月30日完成二阶段验收(试运行验收);其他系统功能待第三阶段(终验收)再行验证。”2021年8月6日,**向汉得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目前试运行业务推进至供应商做最后一轮报价,预计下周进入定点审批环节”。汉得公司还提交了其工作人员与**的企业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21年10月28日,**称“我现在努力推动试运行验收”“现在遇到的阻力就是,业务部门对试运行验收理解不一致”,汉得公司工作人员回复“麦经理你看,合同上也有时间限制呀,15天和3个月,我们不能等着你们业务呀”,**回复“他们认为所有功能试运行一遍才是试运行完成”“终验收其中一个前提条件:试运行验收合格后;目前后面的功能还没有业务试运行,所以不能做这个验收。但我努力推动试运行验收。”庭审中,汉得公司称因**离职,涉案项目后续就没有进展了。
2022年2月23日,汉得公司向***能源公司发送《催款函》载明,目前该项目其己如约交付。截止目前,***能源公司仅向其支付服务费256500元,尚欠服务费598500元、履约保证金80000元,共计678500元,要求***能源公司在收到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支付上述款项。汉得公司称***能源公司拒收了上述《催款函》的快递。
庭审中,汉得公司称因***能源公司一直未组织与其进行验收,故质保期未开始计算,但其软件已上线运行且没有问题,故质保金的付款条件也已成就。
三、原告汉得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能源公司向汉得公司支付实施服务费用598500元;2.判令***能源公司向汉得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80000元;3.判令***能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被告***能源公司辩称,其不认可汉得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因其没有收到该款项。其他答辩意见庭后提交代理词。因庭审后本院未收到***能源公司的代理词,本院工作人员于2022年12月13日致电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称“经核实后,不提交了,我们都认”,并称汉得公司在庭审后补充提交的证据其也已收到,并表示“不发表质证意见了,对方提交的,我们都认,已经核对过了”。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汉得公司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后,与宝能汽车公司之间签署的《大汽车板块直采系统项目实施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后经三方同意,宝能汽车公司将其上述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能源公司,***能源公司应当按照上述合同以及《合同主体切换协议》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
汉得公司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成的证据链,已足以证实其支付了投标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提供了技术服务的待证事实。汉得公司已完成了涉案软件的方案设计、系统实现、系统上线准备与切换、运行支持四个阶段,现因***能源公司的原因,未能对涉案软件完成试运行验收,而涉案软件自2021年1月1日上线试运行至本案起诉时已超过一年,因此,汉得公司主张涉案***能源公司尚未支付的试运行验收付款、终验收付款以及质保期后付款均已满足付款条件,本院予以采信。再者,***能源公司在庭审后向本院答复称“经核实后,我们都认”“对方提交的,我们都认,已经核对过了”。***能源公司的该表述应当视为其对汉得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和承认。据此,对于汉得公司主张***能源公司向其支付实施服务费用598500元并返还履约保证金80000元的事实,本院均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598500元;
二、被告***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2.5元,由被告***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前述费用,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2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禤培欣
附一: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附二:申请执行风险提示
本裁判文书生效后,一方未按判决内容自觉履行的,另一方若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若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