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1311号
原告昆山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昆山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计698元,由原告昆山上海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莺超
法官助理 申冬亮
书 记 员 刘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