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8610号
原告:翰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翰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翰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翰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78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