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内0627执8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维邦泓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鄂尔多斯市维邦泓泰商砼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627民初463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内蒙古某银行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26149.96元至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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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更